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3號原告甲○○被告乙○○
號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9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9,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8,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4日
書記官鄭永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