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因強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開被告等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234號準強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余明賢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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