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聲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297號聲明人 嚴永任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第三審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6197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嚴永任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其上訴後,復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錦印
法官何信慶法官朱瑞娟法官高玉舜法官劉興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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