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3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景瀚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偵緝字第241號、第242號、第243號、第244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陳景瀚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緝字第241號、第242號、第243號、第2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30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09年9月18日釋放出所,並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09年9月21日以109年度偵緝字第241號、第242號、第243號、第24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本院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附表所示鑑定書在卷可佐,自均屬違禁物,且係被告各次施用所餘毒品(時間、地點密接),是依前揭說明,足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又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塑膠袋,均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毒品殘渣,難與之完全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塑膠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則不另予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附表:
┌──┬────────┬──────────┬────────┐│編號│項目│數量│備註│├──┼────────┼──────────┼────────┤│1.│米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1.3292公│臺 北榮 民總醫院10││││克;驗餘淨重:1.3273│8年1月18日北榮││││公克)│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2.│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7784公│臺北榮民總醫院10││││克;驗餘淨重:0.7762│8年1月18日北榮││││公克)│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3.│白色透明晶體│4包(淨重總計:3.78│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公克;驗餘淨重總計:│108年北市鑑毒字││││3.75公克)│第290號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