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9號聲請人陳○○住屏東縣○○鎮○○路000巷00弄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珮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