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竣堯具保人黃明月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繳納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明月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黃明月因被告莊竣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之指定出具保證金新臺幣6萬元後,被告業獲釋放乙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附卷可參。嗣於本院審理中,被告經依其住居地合法傳喚結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拘提無著之事實,此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員警報告書各1份存卷可憑。復經合法通知具保人後,屆期具保人仍未帶同被告到庭一節,此另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按,而被告現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之情形,則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可稽,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榆富
法官梁家贏法官鄭琬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瑋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