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交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其中因侵害身體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新台幣(下同)000000元部分與該部分之利息請求,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該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原告另請求車輛受損之損害賠償請求4,900元部分與該部分之利息請求,另以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顧正德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