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25號原告采鴻人力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啟熏 律師被告立曜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陳鄭權 律師複代理人 丁俊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1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桃園縣桃園市○○路○○○號)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羅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