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1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1499號
102年度易字第175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全夆本件被告王全夆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已自白全部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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