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三八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原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苗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苗簡字第三八號
原告丙○○被告甲○○
乙○○原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伍偉華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鄭永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