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62號原告 王銘淵
百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 鄭志鋐
鄭姵涵 鄭紹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 律師
歐嘉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書記官翁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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