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82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4年10月24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