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度聲字第 32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327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27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14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詐欺案件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等2 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揚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