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37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所有權讓與他人,但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為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丙○○於民國93年11月30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1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3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23年11月29日止,依法登記在案。嗣債務人丙○○於民國95年1月17日將抵押物所有權讓與相對人乙○○,亦經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丙○○於民國93年11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340,000元,並有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0年11月30日,詎相對人自民國95年1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借據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葉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洪麗惠┌──────────────────────────────────────────────────────────────┐│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37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南靖│南和│1490-14│建│││1127.00│五十九分之一││├──┼───┼────┼────┼────┼────────┼─┼──┼──┼──────┼─────────┼──────┤│002│嘉義縣│水上鄉│南靖│南和│1490-45│建│││58.00│全部││└──┴───┴────┴────┴────┴────────┴─┴──┴──┴──────┴─────────┴──────┘┌──────────────────────────────────────────────────────────────┐│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37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第│第│第││││││││積││備考││││││材料及│一│二│三││││││築材料││││││號│號││││層│層│層││││││││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10│嘉義縣水上鄉│嘉義縣水│住家用鋼│42.9│35.6│33.4│││││11│陽台9.67│9.│平│全部│││││南和村後寮61│上鄉南靖│筋混凝土│4│0│5│││││1.│、平台2.│67│方││││││之49號│段南和小│造三層││││││││99│55│、│公│││││││段1490-4│││││││││││2.│尺│││││││5地號│││││││││││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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