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聲沒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貳佰元、麻將壹副、骰子叁顆、搬風壹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四七五九號被告甲○○賭博案件,前因被告於審判中死亡,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一○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扣案之抽頭金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賭具麻將一副、搬風一顆、骰子三顆,均被告所有工其為犯罪,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速偵字第四七五九號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以九十八年七三八七號判決後於上訴中因被告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十四日死亡,業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三一○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甲○○戶籍謄本、死亡登記申請書、 馬偕 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及上開判決書各一件在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扣案之抽頭金二百元、賭具麻將一副、搬風一顆、骰子三顆,均為被告所有供其為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