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0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004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淑
  娟即 鐘坤山 之繼承人、 鐘崇泰 即鐘坤山之繼承人、 鐘孟浩
  鐘坤山之繼承人、 鐘珮心 即鐘坤山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
  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890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56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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