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496號
原 告 鼎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俊鴻
被 告 茂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秋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蕭秋敬續行訴訟,並定於民國102年
11月4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原告起訴後,已由 陳元隆 變
更為蕭秋敬,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蕭秋敬迄未為承
受訴訟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並
通知於主文所示時間進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