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聲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二七三號
聲請人甲○○(Van
乙○○(Ter共同代理人 張美娜 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丙○○為養女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錦豐
法官楊鼎章法官李慧兒法官許朝雄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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