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653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53號

原告益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源宏

訴訟代理人 賴金芳

被告 李朝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竊盜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0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就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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