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653號
法定代理人 蕭源宏
訴訟代理人 賴金芳
被告 李朝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查被告被訴竊盜犯行,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90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規定,就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