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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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妤瑄上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毒偵字第2472號),聲請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捌包(含包裝袋捌個,驗餘淨重共計捌點壹壹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妤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73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已於民國105年6月13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104年毒偵字第247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之。
二、按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2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毒聲字第73號裁定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5年6月13日釋放,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104年毒偵字第247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事實,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又上開案件所查扣之白色結晶8包(驗餘淨重共計8.114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5年7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42204號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則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直接包裹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8個,因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予沒收銷燬之。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書記官吳雅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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