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3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澄潔律師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4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世賢
法官蕭筠容法官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