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自強外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253號判決改判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2年2月,常業詐欺罪處有期徒刑2年,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月2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167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黃斯偉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