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11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上字第29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又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二案經接續執行,合計刑期5年8月,於民國96年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8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99035652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上開聲請應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9年9月3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