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11號聲請人 林鼎富 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市立灣內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立灣內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立灣內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下稱灣內國小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基金會於民國82年12月14日經主管機關高雄縣政府許可設立,並於83年1月11日設立登記、100年7月7日變更登記經本院核發法人登記書在案。茲因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第1條,爰依法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準此,得依上述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者,須以財團法人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又民法第62條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例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例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衹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三、經查:㈠聲請人為灣內國小發展基金會之董事長,有法人登記證書、
灣內國小發展基金會第5屆103年度第2次董事會會議紀錄附卷可稽,堪認聲請人合於民法第62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
㈡灣內國小發展基金會現行捐助章程第1條之修訂,係因應高
雄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之訂立,經核非因有何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之處,核與民法第62條規定為必要處分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自不應准許。
如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宛榆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
書記官莊正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