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16號聲請人 謝順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4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子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陳嬿舒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2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8NX000000-01500003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50004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239005新光紡織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263合計: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