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310號聲請人楓稑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哲瑋 訴訟代理人 張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6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王怡茹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31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星能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朱記民臺灣銀行松山分行111年2月26日12,236,645元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