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64號上訴人即被告松助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守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雯雯 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93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4,5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政哲
法官陳正昇法官林承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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