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侵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侵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7年度侵附民字第53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呂承翰 律師
謝梅宣 律師被告 萬彭心 訴訟代理人 楊俊鑫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侵訴字第48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月6日凌晨,假冒長榮航空公司人事考官,以面試及填寫履歷表為由,誘使原告上其車輛,載原告到處繞轉,最終停於臺北市○○區○○路○○號前停車格,趁夜間人煙稀少,2人在狹小空間內,他人不及救援之情境,強迫原告觀看其示範自慰、舔其乳頭並為其口交,對原告為強制性交得逞。被告所為強制性交行為,係故意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侵權行為,原告受有精神上痛苦,自得對被告請求精神慰撫金,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
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舔被告胸部係兩造合意,另原告並未對被告口交,是被告未對原告為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
據,刑事訴訟法第500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透過求職網站,知悉原告在求職網站提供個人相關資訊並有意應徵航空公司地勤人員職缺,詎被告明知自己並非長榮航空公司之職員,竟於106年1月6日凌晨1時許,依求職網站所登之原告聯絡方式撥打電話予原告,向原告佯稱自己是長榮航空公司之主管及人事考官,長榮航空公司現亟需用人,原告一定可以錄取云云,並要求原告以視訊電話方式自我介紹後,原告當時在C女(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即原告之同學)之住處以視訊電話與被告面試,C女在旁觀看,被告復佯稱因公司設計師要做內衣調查,於是需看原告身上所穿著之內衣褲,並強調本身為同性戀,請原告放心云云,原告當下因畏懼被告係航空公司主管身分,倘若隨意拒絕,恐會影響將來之求職機會,故原告即依被告指示於電話視訊過程中僅穿著內衣褲供被告觀覽,被告見原告單純可欺,再佯稱公司現在亟需用人,一定會錄取原告,自己現在要從桃園機場開車要將履歷表交付原告填寫,要求原告勿告知其他人此事云云,而要求原告獨自一人於同日凌晨3時許前往臺北市○○區○○○路○段○○號之全家便利商店與其見面,然原告因擔憂自身安全,遂於未告知被告之情形下請C女陪同前往,C女遂與原告一同赴約,並站在原告後方觀看,然迨被告駕車至上開地點後,又於電話中告知原告該處前有交通警察,故不方便暫停車輛之理由,遂要求原告至附近之巷口內見面,被告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至附近巷口停放,原告抵達後,被告便要求原告上車填寫履歷,原告雖有猶豫,然考量僅係於車上寫履歷,C女亦於後方觀看,安全應無疑慮,故答應被告上車,然原告上車後,被告再佯稱怕遭警察臨檢開單云云,遂立即發動車輛行駛,C女見狀立即以臉書通訊軟體詢問原告安危,然被告在車上於原告填寫履歷過程中閒聊航空公司相關事務,營造出本身確實為長榮航空公司主管之氛圍,致使原告鬆懈心防,傳訊與C女表示並無大礙,被告於原告在車上填寫履歷時搭載原告於臺北市區繞行,並同時持續與原告商談航空公司工作情形,最後於同日凌晨3時45分許,被告將上開車輛暫停於臺北市○○區○○路○○號前停車格內,被告於閱覽原告履歷資料之同時,突然向原告佯稱方才於電話中所述公司設計師係設計情趣內衣,需要求原告在其面前自慰,再由其以手機計時以供問卷調查之用云云,原告方才驚覺有異,斷然拒絕被告之要求,被告因而暴跳如雷,強烈要求原告先換坐到該車後座後,由被告先行示範如何自慰,原告此時因感受到被告之憤怒而害怕,且因擔憂此時就算開車門離開,但被告當時仍駕駛車輛,仍有可能危急原告自身安危,故原告順從被告指示至汽車後座,被告為取信原告確實係基於問卷調查之用,故一邊自慰,一邊以手機計時,然於過程中被告復要求原告以舌頭舔吸其乳頭部位,原告雖斷然拒絕,然因忌憚被告自稱之長榮航空公司人事考官身分,且被告以兇吻之口氣對原告稱:我那麼有誠意開車到臺北了,你應該要好好表現等語,原告為求盡快結束此事,避免受到被告進一步之迫害,方勉為其難舔舐被告之乳頭部位,此時被告於原告舔舐被告之乳頭時一手壓住原告背部,另一手自行手淫,被告見原告對其逾矩之指示均不敢違抗,且斯時正值凌晨時刻,停車地點在住宅區巷道內,地處僻靜昏暗之情形下,竟基於強制性交之犯意,以逼迫口吻脅迫原告為其口交,原告於驚嚇中雖連忙拒絕,被告見原告不從,故態度丕轉,以嚴峻語氣持續向原告恫稱:妳這樣太沒誠意等語,此際原告見被告態度轉為兇惡似欲暴起,且當時
2人並排坐於汽車後座,2人相距極近且別無他人,被告又以一手壓制住原告背部,原告害怕倘若輕易拒絕,恐有招致被告改採性器插入之方式對其強制性交以致失身之高度風險,原告當時雖不願意,僅能屈從被告之指示,將被告之陰莖含入口內而遭強制性交得逞,然因原告內心嫌惡、僅肯以牙齒輕咬陰莖卻不願以口腔舔吸,以致被告未能獲取性滿足,被告遂要求原告停止口交,由其自行手淫至射精為止,之後被告要脅原告不得將此事告知他人,並以嘲笑之語氣對原告稱:玩一下女生也不錯,要不是你是處女早就強暴你了,公司也有空服員幫我從事性行為等語,原告當時為求脫身,遂假裝應允被告不會將此事告知他人,被告始肯於同日凌晨4時18分許開車駛離前揭停車格並將原告載回最初上車地點,讓原告下車離去等節,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侵訴字第48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4年在案,原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至被告所為上開辯解,為卸責之詞,難以採取。是本件原告因遭被告侵害性自主權,受有損害之事實,堪予認定。
㈡原告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為有理由:
1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而法院對於精神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
2查被告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人格權,已如前述,原告既受有相
當精神上痛苦,被告當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本院爰以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酌兩造之財產、薪資所得資料、經濟地位(分見本院公開卷第15至20頁;本院卷不公開卷第11至16頁),原告自陳大學畢業、目前待業中,被告自 陳萬能 工專畢業、目前待業中、沒有收入等學歷、經歷情況(見本院公開卷第55頁),併本件侵權事實之加害情形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80萬元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為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㈢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所明定。而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於行為時即已發生,但其給付無確定期限,則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及自107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渠等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爰併駁回之。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證據,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毋庸繳納裁判費,且訴訟程序中,兩造並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爰不另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末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491條第10款,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彥成
法官陳彥君法官黃鈺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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