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侵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當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53號,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而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之刑事部分業經本院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上訴。惟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劉兆菊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