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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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60號聲請人 江益華 代理人 關家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1581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5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江益華│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100年5月30日│1,200,000元│LH0000000││││山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