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5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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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548號聲請人 陳明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楊晉佳┌────────────────────────────────────┐│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有限責任台北市│合作金庫商業│100年5月17日│12,000元│AL0000000│││第九信用合作社│銀行營業部││││└──┴───────┴──────┴──────┴─────┴─────┘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