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中交簡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中交簡字第12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中交簡字第12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七年度速偵字第二二七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六行關於「測得」之記載,應補充為「於同日凌晨零時十六分許測得」;暨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第四行關於「及警員職務報告等」之記載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收受簡易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周瑞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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