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331號
原告 李岱淩 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寶芝林奈米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永祥 律師複代理人 鄭志誠 律師
陳佩吟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1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