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8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7820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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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零貳拾元,及其中新台幣陸萬陸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帳款之百分之二點五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違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5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