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1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12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1234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務人 黃自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壹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原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慶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4月3日將部分營業讓與予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並己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8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公告,是以聲請人元大銀行以合法概括承受原債權人之權利義務,特此敘明。
(二)債務人黃自強前於民國(下同)94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70,000元整,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如貸款契約約定。詎料債務人100年5月起即未依約如期繳付應付本息,尚餘本金201,500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本行放款基準利率加計8.75%合計機動計息(目前年息為12.64%),暨自民國100年6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依約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應負清償全部借款之責。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8月18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123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1500│黃自強│自民國100年5│至清償日止│按本行放款基準│││元││月10日起││利率加計8.75%│││││││合計機動計息(│││││││目前年息為12.6│││││││4%)│└──┴──────┴─────┴──────┴──────┴───────┘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1500│黃自強│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月1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