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07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甲○○核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於聲請前即已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債務人已無當事人能力,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