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陳勇全 被告 王育群 被告 王武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尚有裁判費貳萬零玖佰貳拾伍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答詢表2紙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乙紙等件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