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張湘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羅羣耀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羅羣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892,250元,應繳裁判費69,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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