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斗小字第18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陳木林
被 告 洪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玖仟
玖佰零肆元自民國93年1月28日起至民國93年3月1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3年3月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
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