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金錢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0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262,25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2,7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