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7279號債權人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3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租賃契約,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債權人於民國97年3月17日所提之陳報狀,仍未盡釋明債務人有欠租事實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