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8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86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9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計算機壹台、帳冊壹本、簽單肆拾柒張、開獎號碼表陸張、倍數表陸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理由及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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