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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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3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務人韓景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貳仟叁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玖佰叁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