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0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崇淵選任辯護人陳新佳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崇淵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殷君
法官林鈺珍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