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紫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華海珍附表:
一、聲請人暨受扶養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說明聲請人所提受扶養人 楊惠嵐 之郵政存簿儲金簿中,記載每月入帳新台幣4000元,摘要為「中殘」之款項,是否係因傷殘所領取之補助,若是,並請說明補助之名稱及補助單位為何?
三、請說明是否有其他依法應對楊惠嵐負扶養義務之人?分擔之比例為何?並提出家族系統表及其戶籍謄本。
四、依聲請人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具體情事。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