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07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聲請人於陳報狀內說明其配偶於因00年0月生病回大陸治療,請聲請人說明其配偶係生何種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次應說明為何其配偶無法在台灣治療必需至大陸治療?且其所附中日友好醫院之住院費用結算明細清單中其載明開刀科室係整形外科,請說明配偶係何種病因開刀?
二、請台端提出聲請人之父母及弟弟妹妹之95暨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請聲請人提出97年3月領取薪資還款給友人刷卡費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書記官蔡於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