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74號聲請人 林平揮 即銓鎰汽車電機行代理人 徐千雅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3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支票壹紙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9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3年1月7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月8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3年5月8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支票,亦無人提出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報紙
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2年度司催字第943號公示催告事件全卷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解景惠┌────────────────────────────────────────────────────────┐│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74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全家實業行│銓鎰汽車電│陽信商業銀│00000-000000│22,680元│102年9月30日│AB0000000││││ 王明煌 │機行│行小港分行│6│││││└──┴──────┴─────┴─────┴──────┴────────┴───────┴──────┴───┘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