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237號上訴人即被告 伍德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盈秀 即新原味商行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442條第2、3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
6條之1第3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325元,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上訴人並應同時提出上訴理由,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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