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6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冠學~F0~T40┌───────────────────────────────────────────────────┐│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93年12月1日│17,500元│AR0000000││├──┼──────┼────────────┼───────┼────────┼────────┼──┤│2│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94年1月1日│17,500元│AR0000000││├──┼──────┼────────────┼───────┼────────┼────────┼──┤│3│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94年2月1日│17,500元│AR0000000││├──┼──────┼────────────┼───────┼────────┼────────┼──┤│4│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94年3月1日│17,500元│AR0000000││├──┼──────┼────────────┼───────┼────────┼────────┼──┤│5│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94年4月1日│17,500元│AR0000000││├──┼──────┼────────────┼───────┼────────┼────────┼──┤│6│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民雄分行│94年5月1日│17,500元│AR0000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