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8號聲請人 戴靖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靜芬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聲請人應繳納1,000元之裁判費。
二、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4條第1項前段有明文規定。故請提出向債務人 潘平華 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三、請 陳明 本件聲請人之送達代收人是否為 蔡秀蘭 ?送達地址是否為屏東縣○○市○○路○○○號,如係,應記載於聲請人下方欄位,非債務人下方欄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